关于潍坊市精神文明建设动态管理系统的创建任务分解表
说 明
一、文明单位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二、考评标准设置理想信念、廉政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风尚、业务与社会管理、未成年人工作、文明创建7个板块、31个考评项目、101条考评内容。考评得分作为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三、考评数据采集主要使用材料申报、征求部门意见2种方式,分别按90%、10%的权重计分。材料申报90分,通过“潍坊市精神文明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各级文明单位和创建单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项目后及时上传材料,由系统进行打分;征求部门意见10分,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一般于每年11月份进行。
四、上传材料分为规范性文件、说明报告、图片3种形式:1)规范性文件(有红头、文件号与签章的正式文件),可根据指示要求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上传:将文件所有内容拍照或扫描,上传该文件的原文图片;上传该文件的PDF或JPG版式文件;将该文件首尾页(套头页、签章页)、关键内容扫描上传。2)说明报告为总结性材料,按照规定字数撰写,重点说明采取的措施和成效。说明报告只需上传电子版文档,版本为word2003或2007。3)图片为JPG格式,2M以内,活动照片按具体要求附时间、地点、内容等说明文字。4)文件或材料中涉及指标的内容用下划线标出。
五、考评设置动态管理措施,共32条。对出现动态管理清单所列事项的单位,给予加分、减分或否决的奖惩措施。加分项目由各单位通过“潍坊市精神文明动态管理系统”提报,市文明办予以确认;否决和减分项目由市文明办通过日常工作统计和征求部门意见予以认定。承担考评任务的市直职责部门对文明单位及文明单位创建单位提出加减分和否决建议,发生潍坊市在全国、全省测评中减分事项的,对市直相关职责部门实施减分或撤销文明单位的惩戒措施。加减分不设上下限分值。
六、基本分与加减分的和为综合分。综合分低于70分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或不予评选为市级文明单位,低于85分不予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低于100分不予推荐为国家级文明单位。
七、本考评标准适用于潍坊市范围内各级文明单位和创建单位。(详情请见附件)